2019年11月20日,河北有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河北有彥公司)與浙江省臨海市的龔海華簽訂了《浙江醫(yī)療中心項目投資合作框架協議》(以下簡稱《合作框架協議》)。
協議主要內容是,在2020年6月1日前,龔海華作為甲方負責拿到浙江醫(yī)療中心項目批文和立項,河北有彥公司作為乙方負責組織2.3億元投資資金,龔海華向河北有彥公司支付了200萬元信譽保證金。
雙方本意是友好合作,共同發(fā)展。然而事情的發(fā)展卻出現了“誤差”,龔海華遲遲未能拿到浙江醫(yī)療中心項目批文和立項。到了2021年,龔海華卻一紙訴狀把河北有彥公司告到了法院。開庭審理后,臨海市法院做出了支持龔海華全部主張的判決。
河北有彥公司稱臨海法院涉案法官有“地方保護”主義傾向。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
違約方權益獲得保護 守約方無奈敗訴
河北有彥公司的胡某表示,訴訟很蹊蹺。我們與龔海華之間簽訂了《合作框架協議》后,從未有過要解除協議的說法,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,真的感到很突然。
雙方之前沒有任何爭議,可臨海市人民法院(2021)浙1082民初5929號民事判決書認為,“協議簽訂后,因新冠疫情的爆發(fā),導致醫(yī)療機構整體政策的改變,發(fā)生了情勢變更情況,從而使得涉案項目無法通過政府審批,也無法繼續(xù)履行。故涉案協議已陷入僵局,且該非金錢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。盡管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,河北有彥公司在履行浙江醫(yī)療中心項目的協議過程中沒有違約行為,本案的《浙江醫(yī)療中心項目投資合作框架協議》也應當解除。”并判決:一、龔海華與河北有彥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簽訂的《浙江醫(yī)療中心項目投資合作框架協議》于2021年9月7日解除;二、河北有彥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龔海華信譽保證金200萬元及利息;……六:駁回河北有彥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胡某說,原來沒有經歷過訴訟,只是偶爾聽聞什么地方保護之類的說法,而這次算是親身經歷了什么叫地方保護。整個訴訟過程更像一個設計好的劇本,因為判決全部體現了龔的意志,他們是違約方,我們是守約方,憑什么我們敗訴。司法的目的在于實現公平和正義,本案哪有公平正義可言。
調取案外人私人信息侵犯了公民個人隱私法官是否涉嫌濫用職權
最讓胡某感到氣憤還有自己家人和朋友個人身份信息被違規(guī)調取,其指責臨海市法院法官知法犯法,濫用職權。
在臨海市法院庭審過程中,龔海華方提交了由臨海市公安局、進賢縣公安局出具的我方家人朋友個人身份信息資料,據稱其中部分材料為臨海市人民法院出具調查令調取。
胡認為,龔海華與河北有彥公司、胡某、黎某合伙合同糾紛一案,龔海華僅起訴了河北有彥公司,并未起訴胡某、黎某,為何胡某、黎某的個人身份信息被違規(guī)調取?
更甚的是,還有兩個案外人,從未參與本案的庭審,更與本案無關,相關個人的身份信息也被調取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》第二條規(guī)定:“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,任何組織、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”。
第六十八規(guī)定:“國家機關不履行本法規(guī)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,由上級機關或者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,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法給予處分”。
近日,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(qū)公安局對外通報,在凈網2020專項行動中,銅山警方打掉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團伙。專案組民警多線出擊、跨省抓捕,一舉抓獲犯罪嫌疑人15名,其中輔警6名。
地方保護是法治營商環(huán)境建設的“絆腳石”
地方保護是長期以來存在的社會現象,尤其是司法在地方保護中的作用更為彰顯。正是因為如此,一方面出現了“立案難”“審判難”“執(zhí)行難”,一方面出現了“人情案”“關系案”等不良司法現象。
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間,其本意是讓執(zhí)法者更準確公正的適用法律。但是有的法官恰恰利用了這一點形成了司法不公。出現了即使只有三分理,只要法官想讓你贏,就能勝訴。讓人們從常理上就感覺到是有問題的,但從法律上它又能自圓其說。本案就是例證之一。
為了促進經濟發(fā)展,許多地方在努力打造良好的營商環(huán)境,而浙江臺州卻反其道而行之。河北有彥公司的胡某表示,浙江我是不會再去投資了,尤其是臺州。
胡某表示:“官司在臨海市人民法院,輸了;上訴到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,維持原判。但我會‘申請再審’,繼續(xù)打下去,不相信沒有說理的地方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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